瑞典國內的專利批準與實行的依據是瑞典《專利法案》(1967:837),《專利手續法令》(1967:838)以及《專利局條例》(瑞典專利注冊局2007:4)中的實施細則。最新修訂的瑞典專利《審查指南》(RL)于2011年7月1日生效。若對瑞典專利局(PRV)的審查結果存有異議,可上訴至瑞典專利上訴法院(PBR)。
瑞典在國際上大部分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公約和條約中都是成員國,其中包括《巴黎公約》(斯德哥爾摩法案)《伯爾尼公約》《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》《歐洲專利公約》《專利合作條約》WTO/TRIPs協議以及《馬德里協定》。此外,作為歐盟的成員國之一,瑞典還施行了歐共體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各項規定。
瑞典專利申請必須用書面,向瑞典專利主管機構,或向某外國的專利主管機構或向某一國際組織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