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概述
韓國通過實用新型法保護稱為“考案”的小發明。發明專利的保護對象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高水平的技術方案。而實用新型“只要是利用自然然法則的技術創造”, 其技術水平比發明低。
實用新型法在實用新型申請步驟或其它先申請原則、附圖原則、補正及補正駁回制度、優先權制度、授權公告制度等和發明相同。
二、與發明專利的比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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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明 |
實用新型 |
保護對象 |
發明,是指利用自然法則的對產品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的 具有高水準的新的技術方案 。 |
實用新型,是指對產品的形狀、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。 |
進步性 |
用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是否“容易”制造來判斷 |
用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是否“極容易”制造來判斷 |
不授權理由 |
妨害公序良俗/不利于公眾衛生 |
妨害公序良俗/不利于公眾衛生/與國旗、勛章相似 |
附圖的提交 |
必要時提出 |
必須提出 |
二重申請期限 |
從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開始到登記日之後1年的那天為止 |
收到發明的授權通知書之前 |
登記費的繳納期限 |
收到授權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最初3年的年費 |
申請的同時繳納最初一年的年費。第2,3年度的年費,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繳納 |
保護期限 |
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,從登記之日開始到“從申請日起20年之日”為止。
關于農藥或醫藥,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延長保護,最多延長5年。 |
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,從登記之日開始到“從申請日起10年之日”為止。 |
異議申請的期限 |
從授權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 |
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|
三、專利權的效力
- 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用新型人,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專利擁有獨占的實施權,也有權允許他人使用。
- 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用新型人,可以排斥無正當使用權的第三者的無端使用, 第三者無端使用其專利構成侵權。
- 專利權人(獨占實施人)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內, 向韓國特許廳要求對其實用新型專利進行權力范圍確認審判。
- 權利范圍確認審判相當于中國的實用新型檢索報告 ,在韓國針對發明、實用新型、實用新型,都可以向韓國特許廳提出權利范圍確認審判。
- 對于第三者以營利為目的,無端使用其專利構成侵權的,專利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